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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办理房屋安全抗震检测
在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中,可依据资料情况、房屋建筑状况和房屋建筑功能的重要性分为以下三类:
1 符合下列情况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类别可划为 Ⅰ类: 1980 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类别可划为 Ⅱ 类:
1 ) 1980 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但使用功能与设计不相符,或房屋建筑的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但房屋建筑状况一般;
2 ) 1980 年以前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或一般,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情况有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
3 拟进行结构改造影响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改变使用用途活荷载增大或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或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了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4 主体结构出现明显受力裂缝或钢筋、钢材锈蚀及变形等损伤的;
5 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结构损伤、变形的;
6 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和结构安全性与抗震性能的;
7 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8 因事故导致结构整体损伤或房屋建筑灾害损伤修复、处理前的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1 房屋局部改造 (不包括局部加层)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结构构件安全;
2 因灾害或者事故导致结构局部损伤的;
3 正常使用中发现结构构件存在安全问题的;
4 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
5 其他需要仅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的房屋.
在下列情况下,应依据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房屋建筑专项鉴定:
1 对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的;
2 结构需进行耐久性治理的;
3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的;
4 结构或地基需进行长期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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