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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经过房屋检测后明确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2、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危房需由房屋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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